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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導護執勤
輪到看自助餐點飯
近來學校的點餐環境
因為少了吵雜的噪音
感覺優雅許多
當然
要歸功於許多的學長服務隊
和負責盡職的導護老師
以及生輔組的確實執行
讓小朋友不吵、不鬧
當然也不能插隊

12點下課後
匆忙走到點飯區
正好看到一位中年級小朋友不守規則
被訓導處老師告誡時
排在身旁有一位五年級的小朋友
看在眼裡
便脫口而出
「這樣算不算恐嚇?」
如果我沒聽錯
那位老師是告誡學生該遵守規定
這次先原諒
下次如果再犯
就要告知導師或家長

乍聽之下
覺得好像很有道理
我查了網路上的資料
所謂的恐嚇罪成立的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二、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恐嚇),將上述不法惡害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當場
我回答那個五年級的孩子
「如果你亂講話
 我轉告你們老師
這樣算不算恐嚇?」
因為這孩子根本不怕老師
所以他認為這不算恐嚇
我也沒要恐嚇他
我只是把事實轉述
告知與他有切身關係的導師而已
至於老師要處罰、要告誡
還是不以為意
這就不是我所能控制的範圍
所以
這樣還算恐嚇嗎?

孩子會認為老師的告誡是恐嚇
或許已達到「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如果
老師的告誡加上但書
「下次如果、、、就、、、」
都算是恐嚇
那老師到底還能說什麼?

在家裡
孩子是不是也一直在「被恐嚇」的環境中長大
不恐嚇
但剝奪一些權利
如果也會產生恐懼之心理狀態
那算不算變相的恐嚇

哇~
真是弄混了
該與不該
行與不行
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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